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》 2024年第26號令

          發布日期:2025-04-23 08:46 來源:射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瀏覽次數: [字體: ]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第26號
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》已經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主任:鄭柵潔
          2024年9月27日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
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          第一條 為了加強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,提高評標專家
          隊伍整體素質,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享,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、公
          正,提高評標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中華人
          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   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標專家的選聘、抽取、管理以及評標
          專家庫的組建、使用、共享、監督等活動。
   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,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,
          經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聘任,以獨立身份為招標人提供評標服務的
          技術、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。
         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庫,是指存儲評標專家信息,并具備抽取
          專家參加評標、輔助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管理、向評標專家提供必
          要服務等功能的電子信息系統。
         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評標專家和評標
          專家庫管理工作。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
          工,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和評標專家庫的組建、使用、共享實施
          行政監督。
       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評標專家
          1 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。
          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
          共享技術標準,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、跨行業、跨評標專家庫共享,
          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,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
          織形式。
          第二章 基本要求
          第六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業人員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  (一)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;
          (二)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
          專業水平;
          (三)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;
          (四)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;
          (五)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;
          (六)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和年齡條件;
          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根據前款所列條件,制定入選評標專
          家庫的具體標準,并向社會公布。
         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入選評標專家庫:
          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          (二)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;
          (三)被開除公職的;
          2 (四)受過刑事處罰的;
          (五)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;
          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          第八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:
          (一)接受招標人聘請,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;
          (二)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,提出評審意見,不受任
          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;
          (三)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;
          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          第九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:
          (一)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,配合評標專家庫組
          建單位的管理工作;
          (二)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,主動提出回避;
          (三)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;
          (四)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
          標;
          (五)協助、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,按規定程序復核、糾正評
          標報告中的錯誤;
          (六)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
          映,協助、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機關、審
          計部門開展監督、檢查、調查;
          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          3 第三章 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選聘
          第十條 評標專家庫由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組建單位依法組
          建。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          第十一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  (一)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,且專家總人數不得
          少于 2000 人;
          (二)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;
          (三)有滿足異地抽取、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;
          (四)符合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;
          (五)有負責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。
          第十二條 專業人員入選評標專家庫,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
          薦相結合的方式。申請入庫的專業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          (一)個人申請書;
          (二)所在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原單位的推薦書;
          (三)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;
          (四)關于入庫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職的書面承諾;
          (五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。
         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
          行審核,決定是否聘任入庫。審核過程及結果應當全過程記錄并存
          檔備查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組織測試或者評估,確認擬入庫專家
          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條件。
          4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根據評標專家的入庫申請
          材料和測試、評估情況,確定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專業類別。
         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,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,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
          當按照入庫標準進行審核,決定是否繼續聘任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結合實際確定聘期,一般為三年至五年。
          第四章 評標專家抽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
         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,應當從評標專
          家庫中隨機抽取。在一個評標專家庫中無法隨機抽取到足夠數量專
          家的,應當從其他依法組建的相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。
          第十七條 技術復雜、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
          須進行招標項目,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
          的,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,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
          告。
         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,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
          組建的評標專家庫或者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。
         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、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
         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
          享和協同管理機制,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,
          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。
          5 第五章 履職管理
         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承擔評標專家檔案記錄、教育
          培訓、履職考核、動態調整等日常管理責任,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
          管理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、干預或者影響
          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。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并永久保存評標專
          家電子檔案,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、參加評標的具體情況、
          參加教育培訓和履職考核的情況,并進行動態更新。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
          培訓,每年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、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
          能等方面培訓,并開展廉潔教育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可以結合教育培訓情況開展專項測試。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年度履職
          考核制度,制定考核標準,并向社會公布??己藰藴蕬敯铝?/span>
          內容:
          (一)響應抽取參加評標情況;
          (二)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情況;
          (三)評標客觀公正情況;
          (四)協助、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、復核評標結果情況;
          (五)協助、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機
          關、審計部門開展監督、檢查、調查情況;
          6 (六)參加教育培訓情況;
          (七)其他能夠反映評標專家履職情況的內容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、在
          庫年限、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,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
          抽取頻次、設置抽取間隔期,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。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年度履職考核結論應當通知評標專家。評標專家
          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,有權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申請復核,評標
          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后 30 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
          復。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,評標專家庫組
          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,調整出庫,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。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對于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,
          不再符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制定的入庫具體標準,或者存在本辦
          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,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發現有
          關情形后 30 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,調整出庫,并通報入庫推薦
          單位。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自愿退出評標專家庫的,應當向評標專
          家庫組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收到申請后,應當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
          加評標,在 10 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,并調整出庫。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
          和評標專家工作價值,制定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機制。
          7 第六章 法律責任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行政監督部
          門責令改正,沒收收受的財物,并依法處以罰款;情節嚴重的,禁
          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;情節特別嚴
          重的,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,并向社會公布;涉嫌違
          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(一)提供虛假材料入庫的;
          (二)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;
          (三)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現場秩序的;
          (四)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,或者
          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;
          (五)與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、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
          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;
          (六)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,或者接受任何單位、
          個人提出的傾向、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;
          (七)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、說明,或者接受投標人
          主動提出的澄清、說明的;
          (八)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;
          (九)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
          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;
          (十)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財物的;
          (十一)不協助、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、檢查、調查工作的;
          8 (十二)其他不客觀、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。
        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處理的,應當
          將處理結果通報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。
         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,不因退休或者與評
          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,除依法給
          予行政處罰外,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作進一步核實,依照本辦
          法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出庫,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入
          庫推薦單位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
          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評標專家所在工作單位根據專家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審等工作需
          要,可以查詢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情況并作為參考;涉及國家秘密、
          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。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不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義務,給招
          標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
         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
          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
          察機關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(一)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;
          (二)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評標專家管理的;
          (三)違法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;
          9 (四)以管理為名非法控制、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評標活
          動的;
          (五)利用評標專家庫開展其他業務謀取利益的;
          (六)其他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。
          法律、法規對前款規定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違法泄露評
          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,依法處以罰款;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
          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
          察機關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法組建評標委
          員會,或者違法確定、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,由有關行政監督部
          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
         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
          監察機關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專家的,由有關
         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;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
          法給予處分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
          機關處理。
          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。
          第七章 附則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          10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5 1 1 日起實施。原《評標專家
          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2003 年第 29
          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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